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披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处力度持续升级,近日多家企业相继收到监管罚单。其中,嘉澳环保(603822)因财务造假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同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惠伦晶体(300460)则因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且存在虚增成本、收入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收到广东证监局预处罚决定,亦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与此同时,一些股票索赔案件迎来关键节点:R旭电A1(400254;原:ST旭电,000413)股票索赔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于12月10日真正开始启动;*ST华铁(000976)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结束后,受损投资者仍可继续依法主张索赔权利。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徐越惠律师认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受损投资的人可参与索赔,具体事宜可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索赔通”或“投资诉讼圈”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
12月10日,嘉澳环保(603822)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事实如下:截至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做了追溯调整。对此,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嘉澳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同日,嘉澳环保还发布了《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因上述被浙江监管局依法处罚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12月10日停牌一天,自12月11日开始复牌,股票简称将由“嘉澳环保”变更为“ST嘉澳”。
12月10日,惠伦晶体(300460)亦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惠伦晶体涉嫌两大违法事实: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此,广东监管局拟决定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罚款。
同日,惠伦晶体还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12月10日停牌一天,于12月11日开市复牌,股票简称由“惠伦晶体”变更为“ST惠伦”。
12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真正开始启动对东旭光电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的程序。根据公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的30日内,合乎条件的中小投资的人可通过石家庄中院证券纠纷诉讼智审平台做权利登记。
往前回溯,2024年7月5日晚间,ST旭电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内容涉及资金占用事项。2025年3月28日,ST旭电发布关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ST旭电在股票市场披露的2015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ST旭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以及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12月10日,*ST华铁(000976)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该案的投资者诉讼权利登记已在开庭前截止,但由于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通过单独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回溯案情,2024年5月11日,*ST华铁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被告及实控人宣瑞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华铁股份2020—2021年通过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且商誉减值测试违规少计资产减值,致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华铁股份2019—2022年与实控人宣瑞国关联方发生巨额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逐年攀升,占净资产比例巨大,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近期,还有ST天圣(002872)、ST智云(300097)、凯撒文化(002425)等上市公司的风险警示有了新进展。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不影响相关股票索赔,合乎条件且受损的投资者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徐越惠律师分析,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被揭露后,投资者有权提起诉讼。经分析,符合下列初步条件的投资者有望索赔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1.嘉澳环保(603822):在2023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8日之间买入,且在2025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2.惠伦晶体(300460):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之间买入,且在2025年4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3.R旭电A1(400254):在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之间买入,且在2024年7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5.ST天圣(002872):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5年1月8日之间买入,且在2025年1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6.ST智云(300097):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12日之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7.凯撒文化(002425):在2022年4月27日至2024年5月5日之间买入,且在2024年5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情形,可通过“索赔通”公众号登记损失情况,经核算损失合乎条件者可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另需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是,投资者若合乎条件,还可提供以下初步索赔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3、股票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