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一矿业被查!
来源:无极3平台    发布时间:2025-08-21 04:38:26

  2025年6月18日对朔州市玉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查询,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况,施行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制品库东侧露天堆存石料约200吨;破碎机西侧运送皮带跌料处露天堆存石料约100吨;筛分机配套的除尘器南侧露天堆存石料约300吨。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说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定见(听证要求)。

  以上现实,有我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朔环山罚告〔2025〕0011号)及其《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违背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准则的行为涉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办理,采纳会集搜集处理等办法,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则:“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未采纳会集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隐瞒、打扫、浇水等办法,操控、削减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的告诉(晋环规〔2022〕3号)第二部分第二十六项(序号Q-17)归纳进行裁量。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许经过电子付出体系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申述。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