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屈勇 通讯员 李盈盈)为一直在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今年以来,济宁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落实《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开展非现场执法,综合运用在线监控、用电监控、无人机巡航、走航监测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激励企业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近期,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实现了执法增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济宁市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联动配合机制,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常态模式,对监测部门发现在线监控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线上线下同步执法,锁定违法证据,精准高效打击。
济宁某玻璃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案。在2021年6月下旬集中开展的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清源”行动中,市检查组对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全面网上巡检,获取违法线索。在抽查济宁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2020年6月14日至7月3日,该企业废气日均值因企业停产标记被自动屏蔽,但有个别小时值上传至监控系统,市执法支队与监测中心成立联合检查组立即赶赴现场核实。
通过对比公司制作历史记录和废气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于2020年6月15日即对1号生产线日开始慢慢地投料,但该企业于2020年7月3日才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中报告结束停产标记,导致2020年6月15日-7月3日期间自动监测数据被系统自动屏蔽。检查组还发现,该企业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反吹装置和全流程自动校准设备已损坏,没办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检验测试数据的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利用用电监控平台非现场执法方式获取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固定证据,通过用电监控和现场执法的有机结合,对济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精准高效查处。
济宁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2021年5月31日,任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济宁市工业公司环保用电智能监控系统对重点排污公司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济宁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时45分至20时喷漆设备正在运行,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用电量为零,用电量异常。20时45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实情况,经调查该公司员工晚上上班后误以为已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实际在未开启的情况下,即开始喷漆作业。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企业存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4.25万元。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通过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济宁市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信息比对获得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取证固定证据,有效提升了环境执法打击效能。
济宁市某医院未按要求安装流量在线日,邹城市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某医院做了非现场执法检查。经查阅平台上排污许可证副本,发现该院DW001废水总排口应按要求安装流量在线监测设施。执法人员将该信息与济宁市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上显示的信息进行比对,未看到该院上传排放口流量信息,涉嫌未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根据非现场执法发现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对排放口状况做了调查取证,对医院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实了该院未及时将流量监测数据来进行联网上传的违法事实。邹城市分局对该院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院给予罚款6.64万元。